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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科技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22-06-01  信息来源: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实行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五条 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与各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六)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八条 学校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任组长。学校副书记、副校长任副组长,组成员由学校各二级单位行政负责人组成,各司其职。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后勤与安全保障部,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安全的副校长兼任。各学院、单位、公司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

第九条 安全保卫处负责学校日常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

(四)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受理各单位在校内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帐;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条 学校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各单位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消防安全责任考核、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专人管理消防设施、器材,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专人管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监督检查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工作情况;

(八)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安全保卫处备案;

(九)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除本规定第十条外,学生工作部和后勤与安全保障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十二条 各单位内设机构消防负责人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校消防安全制度,把消防工作纳入日常工作;

(二)对本单位的教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对重点部位、特殊工种人员要建立训练考核制度;

(三)管理好本单位的消防器材;

(四)发生事故要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后勤与安全保障部,并协助查清情况;

(五)临时用火和新设火点要向后勤与安全保障部申请用火证,经批准后方可施工或使用;

(六)积极组织和参加义务消防队的学习和训练;

(七)制止一切违反消防规定的行为;

(八)负责组织消防检查,研究解决火险隐患。

第十三条 实验室、教研室消防责任人职责:

(一)负责本实验室的消防安全,具体贯彻消防安全制度,遵守操作规程;

(二)对本实验室、教研室的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普及灭火常识;

(三)管理好本实验室、教研室的明火点、电气设备、油料和各种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易制毒品等危险物品;

(四)坚持日查制度,发现问题和事故及时解决或上报;

(五)指定专人保管好消防器材,使之保持完好状态;

(六)下班要切断电脑、饮水机等电器设备的电源;

(七)工作中发现电气设备不正常运行的要坚决停止使用,进行检修;

(八)发现起火要积极组织扑救,并立即报警。

第十四条 重点岗位人员消防安全职责

(一)电工消防责任制:

1.必须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后,发给操作证方可独立操作;

2.在安装和维修时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

3.对违反电器管理规定的行为,电工有权进行制止,并报有管部门;

4.在变电室内不准会客;

5.值班电工不得喝酒、不准擅离职守;

6.电气设备、线路如发生问题要立即采取措施,排除险情,并及时做好记录报告领导;

7.变电室内不准堆放易燃易爆和其它物品;

8.因工作需要拉临时电线,要符合安全规定,用完后拆除;

9.每年雷电季节到来前要认真检查一次避雷设备,不符合要求的及时维修。

(二)电、气焊工消防责任制:

1.电气焊工必须经过考核,发给操作证方可操作;

2.五级以上大风天不能露天进行焊接作业;

3.盛过易燃液体和气体的容器,在焊接和切割前必须认真检查和清洗;

4.气焊现场周围十米之内不准有明火,不准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品;

5.在二楼以上房间作业时要防止火星从缝隙串入楼下或地板内造成火险隐患;

6.在要害和危险部位作业必须经主管单位和领导同意并配备好消防器材;

7.乙炔发生器与氧气瓶应保持五米距离,二者与焊点保持十米距离;

8.作业结束后,要严格检查现场,确认无火种后方可离开;

9.认真遵守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

10.不得在高压线下面进行焊接作业。

(三)司炉工消防责任制:

1.必须经过考试合格后才能进行操作;

2.认真遵守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

3.工作期间禁止喝酒、睡觉、玩耍、擅离职守;

4.各种仪表、阀门必须安全有效;

5.锅炉房禁止堆放易燃物和烘烤衣物;

6.锅炉房内不准会客。

(四)仓库保管员消防责任制:

1.库房内物品要分类保管,不得超贮,不得乱放;

2.仓库内外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3.库内物品要堆放整齐,易燃、易爆、可燃物品要分库贮存,并留有畅通的消防通道;

4.物品与照明设备和店门开关要保证足够的间距,一般不得少于30厘米;

5.库内禁止外来人逗留和住人;

6.库内禁止吸烟,不准生火炉;

7.库内如要进行明火作业时,必须经领导和安全保卫处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

8.仓库内消防器材要爱护保养,并会使用;

9.下班前要认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或报告领导;

10.熟知物资的运输、储存、保管、使用的方法和常识。

(五)食堂炊事管理人员消防责任制:

1.应当对所有用火设备经常进行检查和维修;

2.炉灶前要保持清洁,不准乱堆乱放易燃物;

3.经常清理烟道油烟;

4.配电盘内外禁放一切物品;

5.配备锅盖,锅内着火时,及时用锅盖盖住锅灭火;

6.对于食堂用火部位要分工负责,做到有火有人,灭火人走。

第十五条 校内各单位按照下列分工,对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定期进行检查维修:

(一)消防给水管网、用电线路、地下消火栓及建筑物内的消防给水设施、建筑物上的避雷设施,由综合保障中心负责;

(二)灭火器、应急灯、疏散指示、烟感报警、防火卷帘、自动喷淋系统的配置与检修由学校安全保卫处负责;

(三)配备到各单位的消防设备、灭火器材的保管,由使用单位负责,不准随便移动;

(四)火灾报警系统、消防设施由使用单位使用,安全保卫处应当定期检测、调试、维护和更换。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及学校安全保卫处同意,不得擅自停用。


第三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十六条 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消防检查及每日消防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设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十七条 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填发《消防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十八条 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消防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消防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消防安全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消防安全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学生宿舍、教学实验楼等应当加强夜间消防安全巡查。

消防安全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消防安全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以及安全保卫处提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以及安全保卫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有关责任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二十二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有关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向安全保卫处及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有关责任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危险部位,应当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二十三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有关责任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并上报安全保卫处存档备查。


第四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本单位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二十五条 各学院和有关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消防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七条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及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五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各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各类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教务处及安全保卫处备案。

第三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六章 消防经费


第三十一条 学校将消防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三十二条 日常消防经费应用于校内灭火器材、应急照明、自动报警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的检测、维修、保养,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整改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三十四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七章 奖 惩


第三十五条 学校及各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日常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单位,学校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赔偿损失、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等方式的责任追究。学生按纪律处分等级处理。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学校消防安全制度,发生火灾事故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行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也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本规定条款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时,按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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