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和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山西科技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分级管理、专群结合、预防为主、保障安全的方针,实行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列入各级、各单位工作计划,与教学、科研及其他管理工作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安全管理工作涵盖学校校园治安秩序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及安全责任事故认定与处理等工作。
第二章 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安全工作领导组统筹协调全校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学校安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三)组织实施安全检查和重大安全隐患整改;
(四)表彰奖励在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五)对违反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组织调查,并提出责任追究和处理意见。
第六条 学校分管安全管理工作的校领导对校党委、行政和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国家及上级部门有关校园安全管理的法规、制度与工作部署在本校的实施。
(二)对全校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统筹规划,健全组织机构,落实二级学院安全管理工作责任人,协调、保障工作条件。
(三)组织建立信息渠道,针对不安定因素,决策、部署防控措施。
(四)主持制定全校性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和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落实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
(五)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法制观念。
(六)听取职能部门安全管理工作及重大问题的汇报,研究解决突出问题。
第七条 后勤与安全保障部承担全校安全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
(一)落实学校安全工作领导组的各项决定;
(二)督促检查各单位安全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拟定安全管理专项资金投入计划;
(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及指导安全演练活动;
(五)监督检查各单位内部安全设施、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和建立安全隐患台账的情况,督促各单位进行安全隐患整改;
(六)协助公安机关、上级安全管理部门调查处理安全事故和案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八条 相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工负责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一)学生公寓区及公共教室的安全监督管理由后勤与安全保障部负责;
(二)教学实验室的安全监督管理由教务部负责;科研实验室的安全监督管理由科研管理部负责;
(三)学校房屋及土地的安全监督管理由国有资产管理部负责;
(四)在建工地及其临时生活区的安全监督管理由后勤与安全保障部负责;
(五)人防地下空间的安全监督管理由后勤与安全保障部负责;
(六)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由后勤与安全保障部负责;
(七)各二级学院按照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有关领导分工负责原则开展安全管理。各学院应成立负责安全管理的工作小组。
第九条 校内各单位分管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对单位领导集体和第一责任人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执行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计划和决定,落实本单位的安全责任制。
(二)组织确定本单位的防盗、防火部位,制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三)组织开展对本单位人员的安全管理、自我防范和法制教育。
(四)建立信息收集和报送制度,排查安全隐患和不稳定因素。
(五)配合学校安全保卫处处理单位内治安案件及火灾事故等。
第十条 各单位的下属部门和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分管领导负责,具体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在本部门的实施。
第三章 监督检查和隐患治理
第十一条 学校安全工作领导组根据学校的发展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制度及规范,对学校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各单位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推进事故预防工作科学化、信息化、标准化,实现把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把隐患消灭在事故前面。
第十二条 后勤与安全保障部和各相关单位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开展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校内各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一)对各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书面资料,向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管理违规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成被检查单位立即排除;无法立即排除的,责成被检查单位停止相关活动、制定整改方案,报分管部门审批。
(四)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储存、使用的危险物品,要求被检查单位立即停止使用。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配合后勤与安全保障部和分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不得拒绝、阻挠。在涉密单位进行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第十四条 检查人员应当对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进行书面记录。书面记录应当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并向分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分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互相配合,互通情况。发现存在安全问题,应当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分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各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有关分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分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作出立即整改的决定,责任单位应当依照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责任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分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通知有关单位采取临时必要措施。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除有危及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分管部门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责任单位采取临时必要措施。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相关安全事项进行审查或者验收,对未经批准或检查验收合格擅自启用(或开工)的,依照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教育和培训师生员工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监督师生员工佩戴、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条 各单位出租场地、设备的,应当与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或者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出租单位对承租单位的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报告,检查及处理情况如实记录在案。
第二十二条 教学和办公场所、学生公寓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管理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安全管理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二十四条 分管部门应当公开举报途径,及时受理并调查核实举报事项,督促落实整改。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章 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和单位在职责范围组织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各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七条 发生安全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分管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二十八条 接到事故报告后,分管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启动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并向主管校领导报告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第二十九条 参与事故抢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三十条 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三十一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二条 事故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分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实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开展事故调查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并追究事故单位的责任外,还应当查明并追究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部门的责任。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因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安全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等;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当进行经济赔偿,其所在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应当接受相应的处理。
第三十四条 根据事故严重程度,由学校安全工作领导组授权组建事故调查小组,负责进行事故原因调查、财产损失核定,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厘清责任,提请有关部门给出处理意见,提交学校安全工作领导组讨论决定。
第三十五条 分管部门应当如实记录安全管理违法违规行为、安全隐患信息和安全事故信息。
第五章 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对教职工及学生开展相应的安全教育,有计划地进行与其职业相关的安全培训。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参加安全培训,确保具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第三十八条 从事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操作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持证人员必须按要求年限进行复审。
第三十九条 从事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操作的人员的培训、复审等管理工作由所在单位负责,各单位须将本单位从事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名册及变动情况报学校相应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四十条 对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奖励:
(一)内部治安秩序好,单位无刑事、治安案件,无治安灾害事故,无违法犯罪人员;
(二)检举揭发犯罪行为,抓获现行犯罪嫌疑人,协助破案有立功表现;
(三)维护校园政治稳定作出突出贡献;
(四)加强安全管理取得显著成绩。
第四十一条 学校或单位对违反本办法的,视情节轻重,依照学校相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忽视安全管理工作,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重大盗窃案件或其他恶性案件:
(二)安全隐患整改不力而造成重大损失;
(三)发生案件、事故后隐瞒信息,弄虚作假;
(四)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实,组织涣散,管理混乱,存在问题而整改不力。
第四十二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凡符合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取消单位和单位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四十三条 对于单位、个人的奖励或处罚,由学校安全管理部门提出意见,经安全工作领导组审批,报学校同意后实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